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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规定

篇一: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 则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 总论

4.2 电力系统

4.3 厂址条件

4.4 环境保护

4.5 工程方案设想

4.6 厂址技术比较

4.7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

4.8 结论和建议

5 报告附图 定

6 报告支持性文件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厂址普选报告》内容要点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张力、张

琳、傅耀宗、武红兵、杜建军、胡双跃、张弘、宋建军。

1 范 围

1.0.1

1.0.2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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